案件名称:王旭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3刑终35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5-27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王旭
案由:诈骗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3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旭,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系鞍山燃气总公司保卫科科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鞍山市铁西区,并处罚金三万元。

因吸食冰毒,于2018年11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殿纯,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健,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旭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辽0304刑初19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旭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