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丹阳鹰翔地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卢哲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1181执616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丹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8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丹阳鹰翔地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卢哲学
案由:nan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6162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鹰翔地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570520352。

法定代表人:贡卫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卢哲学,男,1970年11月18日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前舒村。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来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传票传唤时间届期后,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19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3月25日,本院启动第二轮“总对总”查询,仍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20日,本院启动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26日,本院至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信息。

2020年4月1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