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梅灵。
被执行人:李成冉。
被执行人:李荷欣。
被执行人:李志贵。
王栓成与梅灵、李成冉、李荷欣、李志贵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