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栓成与梅灵李成冉李荷欣李志贵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323执保10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西峡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9公开日期:2020-05-20
当事人:王栓成;梅灵;李成冉;李荷欣;李志贵
案由:其他案由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23执保107号申请人:王栓成。

被执行人:梅灵。

被执行人:李成冉。

被执行人:李荷欣。

被执行人:李志贵。

王栓成与梅灵、李成冉、李荷欣、李志贵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