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铸、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321执保10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湘潭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2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马铸;唐某;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21执保106号申请人:马铸,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人:唐某,女,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系马铸之女。

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住址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组。

负责人:林建吾,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铸、唐某诉被告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0321民初9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马铸、唐某对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湘潭县河口镇宏兴村早发村民小组的财产在404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2540元,由申请人马铸、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荷兰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胡斯扬代理书记员  尹思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