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望龙与刘希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228民初614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12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曹望龙;刘希群
案由:合同纠纷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28民初614号原告:曹望龙,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沛,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希群,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曹望龙与被告刘希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曹望龙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80218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承揽修建沪昆高铁芷江段的场地平整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沪昆高铁也早已经通车使用。

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共计应付原告1502万元,分阶段付清欠款,最后一笔于2015年阳历年底付清。

到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欠款,至2016年11月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又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尚欠原告3702187元,分阶段付清欠款,最后一笔于2016年阴历年前付清。

而至2017年7月12日,被告最后一次还款,被告共计还款90万元,还欠2802187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就沪昆高铁芷江段的场地平整工程中分包给原告施工的工程部分已经经过原、被告两次结算,其法律关系已经转变为债务关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亦是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其法律关系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

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或者《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