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相义,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黄维,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祝立明,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关于被执行人李相义因盗窃罪,黄维、祝立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款内容,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相义、黄维、祝立明各缴纳罚金款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被执行人黄维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相义、祝立明未履行缴纳罚金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相义款700.64元,祝立明款361.95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相义、祝立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李相义、祝立明暂无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