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相义、黄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605执388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大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3公开日期:2020-06-01
当事人:李相义;黄维;祝立明
案由:刑事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605执388号移送部门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相义,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黄维,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祝立明,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关于被执行人李相义因盗窃罪,黄维、祝立明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款内容,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相义、黄维、祝立明各缴纳罚金款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被执行人黄维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相义、祝立明未履行缴纳罚金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相义款700.64元,祝立明款361.95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相义、祝立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李相义、祝立明暂无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