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声凤、游天荣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128财保31号
所属地区:平潭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5-20公开日期:2020-06-12
当事人: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声凤;游天荣;游天贵;游志鹏
案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财保31号 申请人: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下埔庄38号平潭农行大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声凤,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游天荣,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游天贵,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申请人:游志鹏,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人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声凤、游天荣、游天贵、游志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声凤、游天荣、游天贵、游志鹏名下财产(查封限额722920元),并提供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3×××88)中同等存款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声凤、游天荣、游天贵、游志鹏名下财产(查封限额722920元); 二、对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3×××88)中的72292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134元,由福建平潭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岚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玲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