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娄季松,男,196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席广富申请执行娄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娄季松应给付席广富3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娄季松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