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康生钾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华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青28执15号之二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7公开日期:2020-05-13
当事人: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格尔木康生钾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华生;林久海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8执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涛,男,汉族,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格尔木**钾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华生,男,汉族,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林久海,男,汉族,住格尔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钾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华生、林久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8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936169.45元,部分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信息已扣划到法院账户,被执行人李华生名下有三辆车,登记信息已冻结,但车辆下落不明。

三、经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土地等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并已发布。

五、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委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于2019年11月5日、12月16日,通过淘宝网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本院又于2020年1月3日依法通过网络变卖亦未成交,现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虽被执行人有车辆,但我院暂时无法处置,并于2020年4月9日对申请人的法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也明确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