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海、丁玉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727执241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封丘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6公开日期:2020-05-12
当事人:李海;丁玉彬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7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丁玉彬,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李海与被执行人丁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海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

申请执行人李海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64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19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玉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

被执行人丁玉彬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19年1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丁玉彬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19年12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

被执行人丁玉彬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14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19年12月18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人寿保险登记情况。

五、2019年12月18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六、2020年4月16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丁玉彬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丁玉彬下落。

七、2020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八、2020年4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海进行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