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书恒,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执行人赵书恒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豫1329刑终3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赵书恒未按判决书履行缴付罚金义务,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及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赵书恒有位于新野县××岗乡果园工业园区的房产(产权证号:1301034141-1),该房产由本院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待首封案件处置后,本案可参与分配。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号、豫R×××××号汽车两辆,该车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之日起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赵书恒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书恒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赵书恒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赵书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财产性刑事处罚应当执行,但财产性刑事执行处罚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书恒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