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金雍、陈皇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81执9710号
所属地区:温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09公开日期:2020-05-26
当事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案由:信用卡纠纷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97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5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69979。

法定代表人郑利辉。

被执行人金雍,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皇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金雍、陈皇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73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金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人民币29628.95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86元、申请执行费488元。

被执行人陈皇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金雍、陈皇成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

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

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金雍、陈皇成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雍、陈皇成作出罚款的决定。

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雍、陈皇成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