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华、马兰訇与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304执1175号之一
所属地区:莆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9公开日期:2020-05-27
当事人:陈华;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马兰訇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马兰訇,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建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155425388D。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华、马兰訇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与(2020)闽0304执553号执行案件均为确定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义务,执行对象为同一债务人即莆田市城厢区建设发展公司。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闽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