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五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5月9日被交付执行。
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
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八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