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辽05刑初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罪犯马丹获得表扬奖励5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