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05执1542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11公开日期:2020-06-08
当事人: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象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冷冰如。

被执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被执行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西街5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武。

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凤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