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红,河南苗硕(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润森,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原告崔建利诉被告郑润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811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郑润森银行存款4491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崔晨名下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3786号东方花园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410811202001GB00008F00010012;豫(2018)焦作市不动产权第0016945号)的房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崔建利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崔建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郑润森名下工行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