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俊峰,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韩银莲与高俊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