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纪文征、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1民终1157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05-07公开日期:2020-06-02
当事人:纪文征;辽宁《下一代》杂志社
案由:劳动争议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民终11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文征,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楠,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下一代》杂志社,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卓。

上诉人纪文征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文征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自认2003年1月起被上诉人并未为其安排工作岗位错误,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并未有过相关陈述。

在一审时上诉人提供的2001年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工作证及被上诉人2012年发行的杂志中所列名字、职务等都可证明上诉人为发行处副处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实际用工事实。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5月8日就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合同经过了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鉴证,因此,该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上诉人也提交了以被上诉人名义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原审法院否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辽宁《下一代》杂志社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职工。

被上诉人在2013年之前从来没有给上诉人开过工资,后来被上诉人由辽宁省文化厅接管。

2013年以后出版的下一代杂志没有上诉人名字。

纪文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辽宁《下一代》杂志社支付拖欠的工资431388元。

(从2013年1月暂计算到2018年12月);2、请求依法判令辽宁《下一代》杂志社支付纪文征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用18009.08元(自2013年1月到2016年9月);3、请求依法判令辽宁《下一代》杂志社支付纪文征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27391元(自2013年1月到2016年1月);4、请求依法判令辽宁《下一代》杂志社补缴拖欠纪文征的社会保险费用;5、由辽宁《下一代》杂志社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纪文征于2001年和2005年5月8日,分别取得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工作证及纪文征作为劳动者、辽宁《下一代》杂志社作为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自2002年2月至3月,纪文征的养老保险保险费由辽宁日用商品贸易公司缴纳。

此后至2006年2月纪文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

自2006年4月起至2016年7月间,纪文征的社会保险费以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单位的名义缴纳。

2013年1月至今纪文征未在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处工作。

2019年2月1日,纪文征以本案诉求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纪文征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辽劳人仲字[2019]第1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纪文征不服,遂于2019年2月1日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纪文征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应当首先明确双方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

虽纪文征持有其与辽宁《下一代》杂志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加盖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单位印章的工作证,主张与辽宁《下一代》杂志社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庭审中,其自认从2013年1月起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并未为其安排工作岗位,且未能举证证明辽宁《下一代》杂志社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据此,仅凭劳动合同和工作证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