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兵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04执2178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2公开日期:2020-06-03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兵
案由:银行卡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00号。

主要负责人:汪宇,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魏红匣,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兵,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兵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