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汪宇,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魏红匣,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兵,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兵银行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