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杜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722行审16号
所属地区:三台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5-06公开日期:2020-06-03
当事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杜洪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72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顺城街221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明,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杜洪,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杜洪逾期未履行三自然资搬迁决定〔2019〕1号责令限期搬迁决定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三自然资搬迁决定〔2019〕1号责令限期搬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并在催告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