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恒诺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鼎盛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6执保3983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5-25公开日期:2020-06-02
当事人:深圳市恒诺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鼎盛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保全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39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诺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大坪工业区A栋一楼西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050627。

法定代表人:方来兵。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鼎盛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渔业村工业区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16866G。

法定代表人:聂念文。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富鼎盛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184.71元的财产。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富鼎盛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