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雄、邵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824执5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绩溪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1-18公开日期:2019-01-28
当事人:胡雄;邵曙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胡雄,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邵曙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