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邵曙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雄与被执行人邵曙华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8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