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82665463R。
法定代表人:张胜明,总经理。
被告:王胜缳,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周本森,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阳区。
被告:胡俊安,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胜缳、周本森、胡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胜缳、周本森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胜缳、周本森的诉讼是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