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缳、周本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323民初152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竹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1-23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王胜缳;周本森;胡俊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152号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682665463R。

法定代表人:张胜明,总经理。

被告:王胜缳,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周本森,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阳区。

被告:胡俊安,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胜缳、周本森、胡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胜缳、周本森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竹山县盛达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胜缳、周本森的诉讼是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