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董巧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02执238号之十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1-30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董巧玲;何书茂;李娟;管福祥;李林瑞;王翠芹;姜丽丽;于大伟;王田田;于朝华;沃红芳;沃辉善;青岛新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沃鑫材料包装有限公司;青岛瑞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康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案由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238号之十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组织机构代码号:73352971-0。

负责人:陈昊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董巧玲,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何书茂,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李娟,女,汉族,1980年7月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管福祥,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李林瑞,男,汉族,1951年12月3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翠芹,女,汉族,1952年11月2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姜丽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大伟,男,汉族,1992年6月4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王田田,女,汉族,1991年5月21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于朝华,女,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沃红芳,女,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沃辉善,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新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兰家庄。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8144-6。

法定代表人:董巧玲,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沃鑫材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刁家疃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52370-1。

法定代表人:于朝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瑞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下泊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259784-3。

法定代表人:谭德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康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公园街**。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735087-7。

法定代表人:李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