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旭东。
被执行人一:周炳辉,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二:周雪霞,女,汉族,1983年11月29日,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三:周炳耀,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东平半岛一路1号。
被执行人四:颜新锋,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东县。
被执行人五:张建国,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六:周雪云,女,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七:蔡石开,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八:周汉年,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九:林文栋,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十:林文章,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十一: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2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0层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炳辉、周雪霞、周炳耀、颜新锋、张建国、周雪云、蔡石开、周汉年、林文栋、林文章、广东展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