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田金凤,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乔飞与被告田金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乔飞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飞撤诉。
诉讼费25元,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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