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丽萍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蓬莱市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营业部的帐户支付人民币8400元。
(2)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承担利息,并自给付期满起至付清之日按日0.0175%承担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蓬莱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267037890367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院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