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崇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82刑初30号
所属地区:临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1-14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叶崇华
案由:交通肇事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崇华,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2018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转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崇华犯交通肇事罪。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包文彬出庭,指控: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崇华驾驶浙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台州市路桥区驶往临海市河头镇,16时27分许,沿京福线南往北行驶至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市路口时,与从道路东往西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行人贺宗长发生碰撞,造成贺宗长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叶崇华在现场向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崇华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叶崇华与被害人近亲属已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崇华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崇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叶崇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崇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