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616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4342元。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