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陶蓉梅、陆佳健、钦炳龙、姚玉明、冯钰萍、朱和英、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505执1521号之二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1-07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陶蓉梅;陆佳健;钦炳龙;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姚玉明;冯钰萍;朱和英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内容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5执1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翠英。

被执行人: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蓉梅。

被执行人:陶蓉梅。

被执行人:陆佳健。

被执行人:钦炳龙。

被执行人: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钦炳龙。

被执行人: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堃。

被执行人:姚玉明。

被执行人:冯钰萍。

被执行人:朱和英。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蓉梅、陆佳健、钦炳龙、姚玉明、冯钰萍、朱和英、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505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陶蓉梅、陆佳健、钦炳龙、姚玉明、冯钰萍、朱和英、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审理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朱和英、钦炳龙名下坐落于盐城市阜宁县公兴镇射河村,上述不动产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人,首封案件系本案。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