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劲、郑必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02执恢307号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1-04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陈劲;郑必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劲,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郑必武,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伟民与被执行人郑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5)鼓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闽0102执恢307号。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劲与被执行人郑必武于2019年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劲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02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