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必武,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伟民与被执行人郑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5)鼓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闽0102执恢307号。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劲与被执行人郑必武于2019年1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劲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02执恢30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