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南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8年8月,该犯主要从事来料加工劳动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93.6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分信息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