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邵某某与陈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04民初2701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1-17公开日期:2019-11-29
当事人:邵某某;陈某1
案由:探望权纠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4民初27013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陈某1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邵某某、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邵某某对婚生子陈某2享有探望权,陈某1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探望的方式如下:每月的第二、第四周周五下午3:00至次周周一上午8:00探望,由邵某某直接至陈某2所在学校接送;寒暑假期间,1月15日至31日、7月1日至31日连续探望,由邵某某至陈某1处接送。

事实和理由:邵某某与陈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双方婚生子陈某2跟随邵某某共同生活。

后陈某1起诉要求变更抚养,经法院判决,陈某2自2018年3月起跟随陈某1共同生活。

但此后,陈某1一直拒绝邵某某正常探望陈某2。

起初邵某某还可以在学校见到陈某2,但自2018年6月后再未见到儿子。

陈某1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邵某某对儿子的探望权,故要求判如所请。

陈某1辩称:对于邵某某陈述的双方婚姻经过、子女抚养情况均予以认可。

同意邵某某享有对于儿子陈某2的探望权,但仅同意每两周探望一次,每次于周六上午8:00至下午6:00,不同意邵某某将儿子带回去过夜探望,也不同意寒暑假的连续探望。

理由如下:邵某某之前与儿子共同居住期间,一直频繁更换住所,现在也未如实告知其居住情况,若将儿子带回去过夜,无法保证儿子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儿子陈某2自从变更至陈某1抚养后,为了将其之前落下的功课补上,陈某1给其报了一些辅导班,现在周末均有课程安排,并且还定期带儿子开展户外活动,现儿子的各项进步非常明显,如果让邵某某带回去过夜探望,或者寒暑假连续探望,势必影响儿子的学习安排,打乱其学习节奏;再者,陈某1发现儿子有一些异常的举止,均是在跟随邵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若让邵某某较长时间的探望,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1与邵某某原系夫妻,陈某2系二人的婚生子。

2017年4月12日,陈某1、邵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陈某2随邵某某共同生活。

陈某1后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经法院判决,陈某2自2018年3月起跟随陈某1共同生活。

庭审中,邵某某提交了其与陈某1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与陈某2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某1阻挠其探望陈某2的事实。

陈某1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提出聊天记录中均是邵某某单方面的陈述,反而可以证明当时邵某某是可以在学校见到陈某2的,陈某1并未阻挠其行使探望权。

陈某1提交了儿子陈某2目前课外辅导班的相关课程安排表、课程协议、支付票据、为儿子办理的旅游票据,均证明为了弥补儿子之前落下的学业课程,以及培养其艺术方面的能力,为其安排了一些课外辅导,成绩显著,故若邵某某将陈某2带回去过夜探望容易打乱学习节奏。

邵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课外辅导是违背了孩子的天性和意愿,加重了孩子负担,不是必要的,且陈某1给孩子安排这么多课外辅导的目的就是为了占用孩子的休息时间,达到不让邵某某正常探望孩子的结果。

陈某1还提交了其与孩子家教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孩子有一些不雅举止,还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证明之前接送孩子时,邵某某不配合,不亲自出面,导致孩子遭罪,而儿子自从跟随陈某1抚养后,精神面貌以及身体状况均有了较大改观,故不宜再让儿子与邵某某较多时间的接触。

邵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解释因为不想与陈某1接触引发矛盾,才委托其他人去接儿子,家教老师的微信反而可以证明孩子对于课外辅导的逆反心理,证明现在的一些课程是不必要的,对于其他照片,无法证明儿子目前的实际状况。

以上事实,除了当事人陈述外,另有(2016)沪0104民初24794号民事调解书、(2017)沪0104民初23625号民事判决书、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课外机构合同、课程协议书、付款票据、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邵某某要求探望陈某2的诉讼请求,陈某1予以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