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炳凯。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020849962708,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景臣,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德,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晟,该办公室干部。
被告沧州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0000537115A,,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永玲、任炳凯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永玲、任炳凯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