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永玲、任炳凯等与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902民初65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1-31公开日期:2019-05-16
当事人:王永玲;任炳凯;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合同纠纷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02民初65号原告王永玲。

原告任炳凯。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020849962708,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景臣,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德,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晟,该办公室干部。

被告沧州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0000537115A,,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国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永玲、任炳凯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永玲、任炳凯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