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大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105执18971号
所属地区: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30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罗大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案由:银行卡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5执18971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

负责人:汪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心东,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柳清,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大力,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罗大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23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大力清还欠款本金116781.39元及利息、违约金2214.41元、其他费用138.09元及受理费311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上述查询结果均显示被执行人罗大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其暂没有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不发函去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