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姚文亮、包元合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502执255号
所属地区:信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6公开日期:2020-12-21
当事人:姚文亮;包元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5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姚文亮,男,1975年11月22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包元合,男,汉族,1977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执行姚文亮与包元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元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元合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限期内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经金融机构的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财产,且账户已被多个案件采取冻结措施。

2.通过房产登记部门协助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包元合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行政路经典花园××楼××单元××号,上述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多次采取查封措施,因申请标的较小,无法超标的处置。

通过公积金部门的协助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包元合名下有公积金登记信息。

3.通过车辆登记部门的协助反馈,经查被执行人包元合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等措施。

针对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其有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