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昊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代永群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特36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20-09-14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重庆昊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永群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特364号申请人:重庆昊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果园**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4661550J。

法定代表人:秦金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代永群,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昊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琛公司)与被申请人代永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昊琛公司称,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112号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1.代永群主张工伤医疗费共计175334元,远超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不符合终局裁判的法律规定。

2.昊琛公司2019年11月28日支付3万元,应当予以抵扣。

代永群称,昊琛公司混淆了工伤医疗费,3万元在扣除包工头张永清垫付的医疗费后,是支付的伤前工资,仲裁裁决也无事实认定矛盾,不属于应撤销情形,应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20]第112号仲裁裁决:一、昊琛公司支付代永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69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408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6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3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元、住院护理费1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二、昊琛公司支付给代永群司法鉴定费11000元;三、驳回代永群的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31367.6元,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吴琛公司收到该裁决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代永群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代永群在昊琛公司承建的沙坪坝万达城项目工地工作。

2019年3月20日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随即被送往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并于4月2日出院,实际共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手指损伤、右环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2019年6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代永群该次受伤为工伤。

2019年12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代永群该次工伤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伤情为右环指肌腱、神经断裂修复术后伴近指关节伸指功能障碍。

昊琛公司未为代永群缴纳工伤保险。

代永群于2019年12月21日向昊琛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以申请人遭受工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撤销。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本案中,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为终局裁决,故本案仲裁裁决依法为终局裁决,仲裁委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