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黄聪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727民初2028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龙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1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黄聪明
案由:信用卡纠纷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7民初202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市龙南镇金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赖建民,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立华,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黄聪明,男,199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黄聪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谢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农行龙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赖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聪明偿还结欠信用卡本金(含额度内分期)4992.72元给原告,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4月30日止的利息及至欠款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含额度内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572.74元,并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信用卡还清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给原告。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被告黄聪明向原告提出申领信用卡申请,经原告上级农行审批同意后授信额为2500元,临时额度10000元。

被告从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消费与取现结欠本金4992.72元,包括产生利息、滞纳金、消费分期手续费,结欠金额合计5565.46元。

因信用卡消费、取现的到期归还日比较短,最长只有56天,被告最后一次使用信用卡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已拖欠107天,被告信用卡透支已逾期并已进入不良。

借款逾期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黄聪明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交易流水明细,证明被告交易信用卡交易详情。

2.原告系统屏打出账户信息,证明被告信用卡结欠金额等相关信息。

3.被告申请信用卡的相关资料,证明原、被告就信用卡违约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作出了约定。

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5.催收通知书,证明原告曾向被告进行催收。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消费后逾期未归还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等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0日,被告黄聪明向原告提出申领信用卡,经原告上级农行审批同意后授信额为2500元、临时额度10000元。

被告领取信用卡后,即进行了消费使用,被告最后一次使用信用卡是2019年11月15日,之后未再归还结欠信用本金,并因逾期未还款被告所持上述信用卡账号已进入原告农行龙南支行银行催收系统,后虽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能清偿所欠款项。

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4992.72元,结欠利息、滞纳金、消费分期手续费572.74元,合计结欠金额合计5565.46元。

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了信用卡本金2.88元,目前仍结欠信用卡本金4989.84元。

本院认为,被告黄聪明向原告农行龙南支行申领信用卡,本应按合约规定,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及时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自2019年11月15日消费之后则未能按约如期还款,目前被告仍结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计4989.84元及产生利息、滞纳金、消费分期手续费等。

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