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涛、赵美、孟庆玲、陈巧霞与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兵0501执7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3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叶涛;赵美;陈巧霞;孟庆玲;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50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叶涛,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住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赵美,女,1988年6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孟庆玲,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

申请执行人:陈巧霞,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新赛园区五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697829707G。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涛、赵美、孟庆玲、陈巧霞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43315.18元。

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房产、车辆、工商信息、有价证券、支付宝、住房公积金、保险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涛、赵美、孟庆玲、陈巧霞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