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秀龙,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项益生与被执行人罗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91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01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秀龙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现查明:一、被执行人罗秀龙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罗秀龙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罗秀龙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被执行人罗秀龙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被执行人罗秀龙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罗秀龙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秀龙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罗秀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被执行人罗秀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