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斌罚金一案,本院的(2019)粤070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0000元。
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任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票传唤,但被执行人也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到庭。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经向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