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凯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281刑初249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8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刘凯旭
案由:诈骗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81刑初24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凯旭,绰号“大头”,男,1996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四合雅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客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2019年8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8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鹏,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9〕2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旭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以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吉静静、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旭及其辩护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经审查同意延期审理,现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马某(另案处理)投资加入“四合雅苑”诈骗组织,后于2016年下半年,单独招募人员,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门店。

由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在百度、360、美团等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养生会所等服务,吸引男性受害人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引流至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使用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宣传提供男士私密会所服务,暗示会所提供性服务,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被害人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待被害人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接待人员接至会所门店,由接待人员、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向被害人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通过让被害人充值办会员卡或提前支付消费款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女模特”为被害人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跳舞,在被害人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女模特”对被害人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客服人员也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使被害人到其他门店继续消费。

客服人员、门店店长、门店接待人员、门店模特按比例提成获利。

至案发,该组织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骗得江苏江阴的王某等1万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亿余元。

被告人刘凯旭于2018年9月加入该诈骗组织担任客服,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浙江台州的蔡某、李某、杨某等9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5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凯旭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凯旭加入诈骗组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凯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凯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凯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另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本案被告人刘凯旭加入的诈骗组织,系以马某、张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组织集团,依法应认定为诈骗集团,被告人刘凯旭在该诈骗集团中担任客服。

被告人刘凯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变更的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当庭提出:1、被告人刘凯旭的犯罪金额应以核实到的被害人或按摩女的笔录为准,未核实到的被害人金额不能作为被告人的犯罪金额;2、系初犯、从犯,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马某、张某(均另案处理)投资加入“四合雅苑”诈骗组织,后于2016年下半年单独招募人员,在北京设立总部,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设立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客服部、财务部、人事部、行政部等部门,在上海、杭州、江阴、无锡、台州、苏州等地开设会所门店。

由韩某、潘某、张某1、李某、赵某、岑某、杜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各部门或团队的负责人,网络部、渠道部、资源部制作会所宣传网页,通过在百度、360、美团等网站购买词条、贴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养生会所等服务,吸引男性受害人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被害人引流至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美女头像虚拟身份使用固定话术向被害人宣传提供男士私密会所服务,暗示会所提供性服务,吸引被害人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如被害人有消费意向,客服人员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财务部门的转接人员;转接人员再将被害人信息发送给被害人所在地附近的会所门店工作人员;待被害人到达会所附近后,由会所接待人员接至会所门店,由接待人员、门店店长再次通过话术向被害人暗示会所内有性服务提供,通过让被害人充值办会员卡或提前支付消费款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随后会所门店安排“女模特”为被害人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跳舞,在被害人发现没有性服务时,由“女模特”对被害人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升级会员等级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客服人员也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诱使被害人到其他门店继续消费。

客服人员、门店店长、门店接待人员、门店模特按比例提成获利,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马某、张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集团。

被告人刘凯旭于2018年9月加入该诈骗集团,在赵某领导的“安琪客服部”担任客服,并利用“大头”的客服名字采用上述手段参与诈骗,已核实到骗得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8140元,分别为骗得被害人蔡某人民币4400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杨某人民币7760元、被害人毛某人民币3980元、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凯旭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现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刘凯旭参与上述犯罪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凯旭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截图、交易记录、消费信息、手机微信转接信息、门店预约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沈某及涉案人员马某、张某2、路某、赵某、王某、赵某、钟某、王某1、王某、范某、郭某、李某、杨某、张某3、张某4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蔡某、李某、杨某、毛某、吴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捕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经查,综合全案证据,在卷侦查机关收集的相关门店预约表等书证与到案被害人陈述就被骗金额部分存在不一致,且有部分被害人陈述并非上当受骗而充值消费,故剩余未到案人员的被骗金额及是否系自愿充值消费均无法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被告人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建立在到案被害人陈述及结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作出。

本案针对被告人刘凯旭的诈骗金额仅核实到5名被害人,故应据此认定被告人刘凯旭的诈骗金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旭加入诈骗集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凯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认罚,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凯旭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当庭认定被告人刘凯旭加入的诈骗组织系诈骗集团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凯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凯旭退出剩余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2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