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涤,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易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02)202-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1736983D。
法定代表人:张文胜,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博易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尹航与被告北京博易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与原告博易盛公司诉被告尹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涤、被告博易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修漏水及恢复原状的费用3765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0日我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合同》),被告承接我位于顺义×地区×-×-×室的房屋装修工程,房屋建筑面积236平方米,被告负责整体设计施工及辅料,合同约定金额为122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指派唐荣兵做项目经理,于2017年8月11日开始施工,2018年1月20日结束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延期及增减项,工期结束当日我结清全部工程款。
2018年4月4日晚,北京下大雨,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锯断位于儿童房内的排水管,导致屋顶雨水全部直接排入卧室,造成榻榻米全部拆毁、室内地板全部泡水拆毁的损害后果。
被告公司安排项目经理唐荣兵来我家对排水管进行了修复,我按唐荣兵的要求购买了排水管及施工辅料,其将锯断的排水管重新连接,此事件导致儿童房内榻榻米及地板大部分损毁,我找工人拆除地板、榻榻米,待地面晾干后,又找工人将地板及榻榻米重新铺设,损失严重,我多次与被告协商赔付无果。
2018年6月30日晚,北京特大暴雨,南卧室与阳台连接处漏水,阳台棚顶、墙壁、垭口均泡坏,掀开阳台吊顶发现因长期漏水导致钢结构多处锈蚀,后被告来我家排查原因,系楼上露台原楼板与后加建的钢结构衔接处漏水,被告负责露台的整体防水,但因其使用的防水材料不合格,完全达不到防水效果。
此后,漏水部位一直持续了雨季的三个月而无法维修。
因被告拒绝修复,我找到专业做室外防水的公司敲掉铺好的瓷砖重新做防水,重新铺砖,找美缝工人重新美缝等,对损坏的室内部分装修进行重新装修,几乎所有时间都被维修占据。
家中老人及孩子均受到较大影响,被告弃之不理的态度让一家人雪上加霜。
根据合同附表五备注,被告做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对我一家人进行赔偿。
装修还有其他问题,如三个卫生间防水也有问题。
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博易盛公司辩称:同(2019)京0113民初25702号案件庭审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不是我公司的责任。
漏点一儿童房的雨水管被锯断,是原告自己锯断的,不是我公司锯断的,与我公司无关,唐荣兵在前次案件庭审中也出庭作证了,是原告自己做柜子锯断的,不是我方施工;漏点二的主卧漏水,是露台改建后钢结构震动,因原告放了重量大的多个花盆导致震动,钢结构产生振动、衔接处漏水,我公司对于交付客户的钢结构承重标准不清楚,对于防震动公司也没有具体的规范,在交给客户之前也没有测量过,公司没有告知过客户尹航钢结构的承重标准及防震标准,且震动标准不在我方负责范围内。
关于雨水管道被锯断,唐荣兵没有核实是否雨水管道有没有用,客户也没有考虑到,双方都没有向物业核实过。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尹航与博易盛公司签署《装饰装修合同》,发包方是甲方尹航,承包方是乙方博易盛公司,工程地点是北京顺义区×-×-×,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1.6工程期限9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2017年8月10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3日。
1.7工程款和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22000ˉ金额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圆整”,“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提供:……(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预评价计算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第四条甲方工作“4.6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乙方工作“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5.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第六条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
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九条质量标准9.2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1项标准执行:(1)《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
”,“第十条工程验收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11.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分别为四项:支付次数、支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比率、应支付金额)第一次-开工三日前-40%-4880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55%-67100,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5%-6100”,“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
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附表五“家装工程保修单1、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保修期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2、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用料不当的原因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无条件进行维修;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饰面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维修;4、本保修单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保修单有尹航、唐荣兵签字,写明保修期限为2018年元月20日到2020年元月20日。
我院于2019年11月18日在(2019)京0113民初25702号案件庭审中,博易盛公司称漏水是后期造成的,与其无关,也不同意修复,而其公司安排的工长叫唐荣兵,露台施工是该公司所作,管道不是该公司所作,唐荣兵维修时管子已经没有了,在2018年1月20日双方签字竣工完成后是原告自己使用的问题,与我方无关;2018年1月20日双方竣工验收合格,我方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因为原告将原有露台向外延展,做的是钢结构,我方做了防水,也做了闭水试验,48小时不漏水,原告在外建钢结构上摆放大量的花盆,每个花盆都100多斤,在摆放过程中有震动,使延展的钢结构与原结构接触的部分防水层破裂,水漏下去了,下雨是从裂缝处往下渗的;水龙头是我方安装,是原告自己使用不当,水电、露台防水是后期增项,水电增项是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结算;按照合同,尚处在保修期内且在保修范围我方可以维修,我方的方案是做部分防水,把原露台与新做的钢结构之间接洽的1米范围刨开,然后做闭水试验,原告的方案是全部露台刨开重新做防水,我方认为没有必要全做,后来原告给我方法人发送了其找人做的花费多少钱,然后让我方承担,但是我方没有同意;我方是装修的,作为人道主义,我方可以出人工给维修,原告不同意,我方就不管了,是原告自己使用不当造成,我方可以维修,材料费要原告负担;我方通常室内、室外做的防水材料都是一样的。
博易盛公司在2019年11月18日(2019)京0113民初25702号案件庭审中申请唐荣兵出庭出具证人证言,唐荣兵作证称:其是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委托其负责原告家装修。
“2018年4月4日或5日,原告联系我说管道漏水,当天晚上我去堵上了,就不漏了,管道从顶部往下距离2米左右,装修的时候管道在房间的外边,装修的时候原告的方案是把原来的窗户拆掉了,然后往外扩,把阳台封闭起来,我没有切掉管道。
露台是做的钢结构,原来就有露台,大概一二十平米,原告说要再往外延,钢结构是我们做的,之后整个的贴砖、防水是我们做的,我们是用雨虹防水材料,我们做的时候跟屋里面的材料、做工一样,刷了防水材料,原来露台是有防水的,后来整体做了一下。
卫生间防水是我们做的。
增建项目单是我写的,给了原告一份,需要原告签字,原告没有签字去公司交钱了。
我做完表就交给原告了,不清楚是否是照着项目单交的钱。
照片上墙上的水龙头是我们安装的,安装的位置是业主确定的,材料是我们准备的,露台防水没有使用油毡。
”本案庭审中,本院向双方明确在(2019)京0113民初25702号案件中已经提交并质证的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均予以确认并在本案中予以采用,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关于尹航提交的损失证据,有照片、视频、施工合同、微信支付凭证、收据、淘宝网购买记录截图等,博易盛公司均不认可,认为责任不在己。
2020年8月14日,本院前往涉诉房屋进行勘验,并向小区物业了解情况,物业工作人员向本院出示了涉诉房屋由博易盛公司出具的备案施工图纸,主要有一层原始量房图、一层墙体拆除图、一层新建墙体图、墙体拆除图,另有一份唐荣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份由物业公司保存的《关于“花溪渡府项目×号楼×单元×”查验备忘录》原件,载有“一、状况:根据公司要求,由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号楼×单元×业主、施工方三方进行查验,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对×号楼×单元×进行了验收,特签订此备忘。
二、发现问题及解决方法如下:由于装修公司擅自拆改雨水主管线,造成业主南卧室渗漏,木质地板起鼓、破损。
现要求装修公司按原设计要求恢复雨水主管线。
因装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装修公司及业主承担,与物业公司无关。
附件照片(两张,时间为2018-04-05星期四10:11)”,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唐荣兵、物业负责人高云鹏、业主尹航签字,日期为2018.4.5。
本院当庭出示从物业公司处调取的上述材料,张文胜称是唐荣兵自己去的,公司不清楚,图纸是其公司出具,并电话联系唐荣兵称不是其本人签字,但是“看笔迹像是唐荣兵所签。
如果是唐荣兵签字,肯定是客户叫他锯掉的”,“外墙面的雨水管道正常情况下不是封死的,不清楚为什么锯掉,客户说这管道没用,让唐荣兵把管道锯掉,客户要做柜子,并不是唐荣兵主动锯掉的,唐荣兵没有去核实雨水管道是否是没有用的,客户也没有考虑到,我方施工一般都是听客户的”。
尹航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认可,博易盛公司不认可备忘录所载内容,认为系伪造,本院向双方说明,上述调取的材料是在法院不知晓有该份材料存在的情况下经询问物业公司后了解到并随即调取。
经本院向双方询问是否在锯掉管道之前向物业核实管道能否锯掉,尹航与博易盛公司均确认没有向物业核实过。
本案庭审中,经向尹航核实,二层露台并非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的合法权证范围内的使用面积,称是购房时的赠送面积,而一层儿童房漏水被截的雨水管道原在室外,装修时因扩展阳台做内飘窗而将雨水管扩入室内;博易盛公司对露台施工及一层儿童房阳台施工的事实认可,但不认可对雨水管道施工属于合同项目。
博易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胜当庭提交与尹航微信聊天记录,尹航认可真实性。
2020年9月4日庭审结束后,博易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胜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口头提出对备忘录上唐荣兵的签字真伪进行鉴定,并称备忘录上“北京博易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名称标注并非唐荣兵所写。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视频、照片、《装饰装修合同》、《关于“花溪渡府项目×号楼×单元×”查验备忘录》、图纸、唐荣兵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截图、淘宝网记录截图等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