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云凌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杨云凌未按判决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存款情况但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