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南广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汉中,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汤志鸿依据祁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祁劳人仲字(2020)第01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广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广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