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学峰与闫功涛、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321民初3607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砀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4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李学峰;闫功涛;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321民初3607号原告:李学峰,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率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锦文,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率律师。

被告:闫功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北关、淮海北路以西、西昌北路以东安徽两淮北关新城C区1#楼0201、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7802705W。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学峰与被告闫功涛、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学峰撤回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