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永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2刑更1050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宁波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9-07公开日期:2020-10-16
当事人:郑永明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刑更1050号罪犯郑永明,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

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浙0282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0月26日被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认为,罪犯郑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退缴赃款人民币900元,履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2012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郑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该犯系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