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叶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平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628行审123号
所属地区:平和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0-28
当事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叶某某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628行审123号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团结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8003928795R。

法定代表人:卢文深,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达斌。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55年10月2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平和县。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叶某某缴纳行政罚款24502.5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3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0日向叶某某作出平自然资决〔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叶某某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450.25平方米土地交还给平和县民委员会;2.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2450.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24502.5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50.2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

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叶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自然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现场照片、宗地图、平和县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平和县2018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年-2020(局部图)、平和县2018年遥感影像图(局部图)、证明、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平自然资告〔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决〔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平自然资强催〔2019〕968号自然资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芦溪镇叶某某非法占地建大棚的函、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清单、邮寄回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等。

经审查查明,平和县自然资源局以“叶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址在金峰的土地,于2017年9月份擅自动工建大棚。

经实地勘查,其四至为:东至空地、路,西至农田、巷,南至空地、农田,北至路、巷;占地总面积为2450.25平方米,现状为大棚1座。

地类为农用地2450.25平方米(耕地363.8平方米)。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由,于2019年7月4日作出平自然资告〔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平自然资决〔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向叶某某送达平自然资告〔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决〔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均没有送达时间、送达人,仅在送达回证上备注“当事人拒绝签名”。

2020年2月24日,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向叶某某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叶某某自觉履行平自然资决〔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事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叶某某逾期仍未履行,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叶某某向本院陈述,没有收到平和县自然资源局平自然资告〔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自然资决〔2019〕968号自然资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