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筠、魏礼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181执1895号之一
所属地区:福清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1公开日期:2020-10-28
当事人:陈筠;魏礼辉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执1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筠,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魏礼辉,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陈筠与被执行人魏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1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魏礼辉与案外人魏礼明共有的座落于福清市自建土木结构2层楼房屋一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查封共有房屋未分割暂无法拍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

依照《中华